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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生的鱼能不能抓到,做梦梦到抓鱼好吗?

一、放生可以代放吗

1、鱼在梦中有很多解释,一般象征财富、机遇、爱情、被压抑的感情、被封闭的潜意识中的本能冲动。

2、见到鱼在清澈的水中悠游,是财富和权力的征兆。如果你在清澈的水里钓鱼,并能见到鱼在咬食,你将发现或得到对你极为有利的资料。梦里钓鱼,是成功的象征,钓的鱼越大则越成功越大。梦到鱼太大,证明你这次得到的利益非常大,水代表财,你在水中暗示着你能发一大笔财,你被鱼咬住并伤到自己有两个暗示,第一个是利益紧紧跟随着你,第二个是因为你被利益所迷,最终伤了自己。后来你妈妈把你拉上来,说明你有贵人相助。

放生的鱼能不能抓到,做梦梦到抓鱼好吗?

3、所以,接下来你应该运气不错,但是,只要你记住不要被利益所迷,得到就收手,不要太贪心,那你就可以不受鱼所伤。不过即使你受伤,都还有贵人帮助你的,可以逢凶化吉。

4、祝你天天开心,财源广进。

5、

我特别喜欢放生,在放生之中也确实有感应。上次在公园里面放生黄鳝时,就有一条大红鲤鱼从水中一跃而起,好像是对放生它们同类表示欢欣鼓舞。还有一次,经过河沿菜市场,看到两只王一公一母,但是不在一个盆子里,相隔大约有好几个水盆。当时我带的钱不太多,就想放哪一只呢?我想还是放这只母的吧!正想着突然远处那只公王八从盆子里拼命地往外爬,经过好几个水盆,朝我爬来,好想知道我要救他似的。我赶紧决定把它们俩个一起买下,去公园湖里面把它们放生了。

6、一切众生皆有灵性,所以救一物放生一物功德无量。放生乃世间最大善行。身为我们凡夫俗子,生活在五浊恶世之中,能做和所做的善事实在是太少了。我们每天的起心动念无不是恶无不是罪,为了减少我们的罪,提升我们的层次,早日往生西方极乐世界。我们只有默默的去放生,去积德行善。但是,在所有的善行之中,也只有放生是最简单最可行最有效的改造命运之法了。

7、我们一生的时间毕竟有限,能做和所做的事情也非常少,能做和所做的好事更是少上加少。相比较而言,放生是最简单最容易实行的了。所以我们一定要力行去放生,去行善。这是我们每个人都能够做到的。

8、俗话说,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在我们一生之中,可能遇不到救人一命的事情,但是我们经过菜市场或小吃店时,经常看到一些小动物被宰杀、煎炸、蒸煮。每一个生命既然来到这个世界就有其存在的价值,每一个生命都是至高无上的,包括蚊虫蝼蚁在内。试想一下,当我们的手指被割破划伤时都疼痛难忍,何况哪些被宰杀、烹炸、蒸煮的小动物呢?其痛苦更是痛上加痛,令人难以想象。

9、都是生命,为什么就这么不公平,为什么动物就是用来被我们人类宰杀、蒸煮的呢?我们可以不杀,可以不吃。我们少吃一口肉,这个世界上就可能多一只小动物,就会多一只鲜活的生命。为什么我们不戒杀放生呢?

10、当你路过菜市场时,看到一盆盆鲜活乱蹦的鱼虾,你忍心看到他们成为别人的腹中餐吗?花钱并不多,几块钱几十块钱,你就可以救几条甚至几十条鲜活的生命,你为什么不去做呢?你救了鱼儿,鱼儿也肯定会感激你的。虽然鱼儿不会说话,但是冥冥之中他对你会感激不尽的,无法言语报答的。

二、放生改善财运

1、因为生命是最珍贵的,也是最无常的。希望大家在百忙之中抽一点时间,出一点金钱,去解救那些在生死边缘的众生吧!冥冥中菩萨也会对你赞赏有加的。

2、愿我们的世界少一份杀戮多一份祥和吧!愿我们的世界鸟语花香多姿多彩吧!愿我们的世界更美好更漂亮!南无阿弥陀佛!!!

3、2016年10月31日,国务院法制办在其网站发布由国家林业局起草的《陆生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现处于为期一个月的公开征求意见阶段。

4、《意见稿》中所指的“放归”实际上有两种:一种是科学研究性质的动物“野放”,另一种是民间团体出于精神需求的“放生”。前者的目的往往是增加保育类动物的数量,并注重野放后的追踪观察;而后者中的部分人由于生态学知识的不足,常常在放生时选择直接购买没有野外生存能力的动物,甚至购买外来的野生物种,使原本出于善心的“放生”变成了“放死”,甚者导致物种入侵和生态系统破坏。因此,该《意见稿》与2016年5月17日农业部办公厅和国家宗教事务局办公室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宗教界水生生物放生(增殖放流)活动的通知》一道,分别依照水生和陆生动物、科学野放和民间放生的不同性质提出了相应的管理要求,有助于防止生态环境的进一步破坏。

5、细读《意见稿》,我们却不难发现,其中有些条文过于泛化,对于政府部门和民间团体而言都缺乏有效的行动指导。下文将尝试对《意见稿》中的三则主要条文进行讨论,希望能增强该办法生效后的可操作性。

6、首先,《意见稿》第三条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却并未说明具体的监督和管理方式。个人或民间团体如果想要放生,需要走什么样的程序?具体而言,需要采取“许可制”,只要未经林业主管部门许可即视为违法;还是采取“报备制”,向林业主管部门提交详细报告,符合《意见稿》第五条所列出的四项放归规定即可;还是采取“事后追惩制”,放归之前不必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只有在放归中出现了违法违规问题,才进行事后处罚?如果具体的程序在管理办法中未能确定,违规处罚很有可能只是“马后炮”,而生态系统的破坏早已是既成事实。

7、再者,《意见稿》第五条第四款指出“野外放生要避开村庄、自然保护区、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而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实际上是2016年7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第一次提出的概念。新野生动物保护法要求把自然保护区之外的野生动物栖息地纳入了保护范围,并制定栖息地名录;然而迄今为止,正式完整的中国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名录尚未可查询。因此,若想保证《意见稿》的可操作性,应在其生效之前完成栖息地名录的制定、公开和可视化工作。除此之外,我们还可以开发相关的手机应用程序、建立微信公众平台,让栖息地名录查询对于生态学知识有限的普通人和民间团体来说更加方便,即便无关放生,这也是很好的公民科普。

8、此外,《意见稿》第五条第三款指出“采取相应的安全可靠的防范措施,防止陆生野生动物野外放归行为对自然生态造成危害”,将“防范措施”的制定视为放归者的单方面义务。笔者认为,林业主管部门有“监督和管理”放归行为的责任,亦有生态放归教育的专业能力,当与民间团体合作展开生态放归培训工作。2016年7月5日,由福建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福建省佛教协会组织的“规范佛教放生活动培训班”开班,福建成为了全国民间放生规范教育的先行者。《意见稿》中若能具体确定政府与民间团体合作开展生态放归教育的频次、内容和组织方式,在民间团体内培养科学放归宣导的“原种教师”,将进一步提高民间团体内部的生态知识水平,避免因无知酿成的后果。

9、有读者可能注意到,《意见稿》全篇并没有一刀切地禁止民间放生行为,这是考虑到放生所对应的主要民间团体、落实我国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结果。然而,对于放生行为的合理限制与宗教信仰自由的原则并不抵触,因为任何自由都以不侵犯他人的自由为前提;何况如果回归发自善心的本意,亦有比如今的“商业放生”更适合的替代方案。因此,笔者主张民间团体放生在程序上采取事前申请许可制度,民间团体与林业管理部门一道进行充分的生态评估,经林业管理部门许可后民间团体方可放生;国家林业局也不仅应在修订《意见稿》的过程中指出哪些地方禁止放生,还应在网上公布建议放生地点地图与名录,公开各地点的生态评估结果与放生具体要求,并与相应执法部门协作,从“放生产业链”的源头上解决非法捕捉野生动物的问题。

10、不宜在我国自然水域放生的常见水生动物外来物种有:巴西龟、牛蛙、罗非鱼、食蚊鱼、清道夫、革胡子鲶、鳄龟、雀鳝、食人鲳等。我们将加强科普知识宣传,提高社会公众的生态环保意识,避免民间随意性放生可能造成的外来物种引发的生态危害。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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